行政院刪減一般性補助款違反財劃法規定,中央應依法保障地方政府獲配財源

   新修正之財政收支劃分法已於114年3月2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,依據該法第30條第3項規定,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金額,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編列數。行政院於5月16日函告各地方政府,逕予刪減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,致地方政府獲配一般性補助款低於前一年度(113年度)預算編列數,除違反財劃法規定,亦影響地方政府施政及廣大民眾權益與福祉。

   財政局胡曉嵐局長指出,臺北市一般性補助款114年核定金額138.9億元,本次遭刪減37.9億元,主要遭刪減項目為教育補助、社會福利補助及基本設施補助項目,主要包括兒童及少年、老人、身心障礙等福利政策經費、教育經費、人本交通包含人行道改善、道路改善及維護等經費,皆是涉及民眾教育、社會福利、交通安全重要的施政項目。

   胡局長最後表示,行政院針對全國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刪減比例統一為27.3%,已嚴重影響地方政府施政。地方財政穩定是公共服務品質與市民福祉的根基,北市府將加強財務調度,適時評估辦理追加減預算,以確保各項市政計畫如期推動,確保市政運作無礙,也呼籲中央應審慎評估,儘速恢復各地方政府原編預算數,以符法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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